虛擬貨幣投資潮方興未艾,但價格波動極大,引發不良效應。金管會發函銀行公會,提醒虛擬資產具有高投機性、高風險性,且金流複雜,不易有效執行交易監控,要求信用卡收單機構注意,不該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,簽訂為特約商店,限令3個月時間完成調整。
事實上,信用卡支付雖然在國內已經成熟,但針對一些具爭議的項目,金管會皆持續檢討,除了這次的虛擬貨幣之外,過去也曾要求不得以信用卡作為網路賭博、股票、期貨、選擇權等交易的支付工具。
金管會認為,儘管虛擬貨幣逐漸盛行,但目前仍有許多疑慮,特別是在洗錢方面。且今(2022)年以來跌勢兇猛,為避免造成後續爭議與風險,要求信用卡不得作為虛擬資產交易的支付工具,並提出3點要求。
第1、要求信用卡收單機構,不得將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」,也就是現行的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」簽為特約商店;第2、要求特約商店不得將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」簽為受款人,也就是賣方角色;第3、信用卡收單機構應將前2項,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,並且列入內部查核重點。
據瞭解,金管會已要求現行信用卡收單機構,若與發函告知的3點要求不符合,應於3個月內完成調整;調整完畢後,稽核單位必須檢視其內部遵循情形,並將結果呈報金管會。
金管會提醒,虛擬貨幣因投機性高,國際間改稱為「加密資產」或「虛擬資產」,台灣除了「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(STO)」為證交法所稱的有價證券,其他種類的虛擬貨幣或由其衍生的相關商品,都不是核准發行的商品,不適用既有的投資人保護機制。同時,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並非核准設立的機構,投資人應委託金管會核准的合法業者辦理才有保障。
本文來自: https://n.yam.com/Article/202207268609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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